以法律为工具,利用司法人员的恻隐,捏造事实,子虚乌有,或挑动公众的道德厌恶,玩弄舆情于鼓掌,通过刑事处罚为要挟手段,实现个人不法目的的事件并不鲜见,包括涉性侵案件在内。
调查显示,韩某某多次报案、撤案、对外寻求帮助,均与其和鲍某某产生矛盾或两人关系出现问题相关,一旦两人关系恢复或和好,韩某某即否认报警或者要求公安机关撤案。这证明韩某某控告的事实前后变动,反复无常,在主观上具有不法的投机意图,没有控告犯罪的真实目的。
调查显示,在鲍某某、韩某某交往期间,韩某某行动自由,与家人、朋友保持正常通讯,未发现被鲍某某控制人身和通讯自由的情况。在不与鲍某某共同居住期间,韩某某在南京正常上学、生活,且在多次报警的同时,以交朋友为名结识其他男性并交往。这证明韩某某的控告与事实不符,没有客观真实性。
调查的事实显示这不是针对作案对象的错告,也不是行为上绝无恶意的控告失实,这是一宗典型的无中生有的诬告。
鲍某某品行有瑕,遭致道德抨击,无甚可说。不过处理的结果略显草率,为何没有一并针对韩某某涉嫌诬告罪进行立案调查呢?毕竟道德问题和法律问题,两者不可偏废。只强调对鲍某某道德的谴责而无视对韩某某罪罚的论处,莫说区别轻重,就是各打五十大板这种形式公平都没有体现。在公平公正的道路上,我们刚刚在正当防卫的问题上扳正轮齿,看来就要在控告和诬告(特别是事实证据方面较多反常的性侵类案上)的问题上再次沦陷。
诬告是行为犯,从诬告的罪名本体结合该案导致高检院、公安部组成联合督导组调查该案的社会影响性衡量,韩某某的行为应该达到“情节严重”的立案标准,没有理由可以逃过刑法的制裁。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良好的社会治理讲究善行和法令兼收并蓄。该案始于未成年人保护,终于无德者的驱逐,看似完整地践行了相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方针政策,但忽视了作为未成年人本体的韩某某在德行品格和法治意识方面的问题,。
从韩某某为改善生活条件,通过QQ等多次发布寻求“收养”信息,搭上鲍某某这事实可以反映韩某某本身就带有一种好逸恶劳的品性,期望借助某种捷径而不是通过勤勉和奋斗改变自身生存境况,在“收养”名义下和鲍某某开始交往并发展为两性关系却也正在其期许之中,这一过程恰恰是在其父母协改年龄、撮合“收养”的助攻之下完成的,要说这是韩某某懒惰成性,为求不劳而获的自甘依附,那应当离不开其父母唯利是图、不耻下作的灌输熏陶和耳濡目染。
在具有性防卫能力和作证能力的前提下,韩某某在控告鲍某某过程中的多次报案、撤案、对外寻求帮助,均与其和鲍某某产生矛盾或两人关系出现问题相关,一旦两人关系恢复或和好,韩某某即否认报警或者要求公安机关撤案,这表现已经不是任性、无知可以完全概定了。法律资源很宝贵,国家公器也不是个人工具,岂容你呼之即来,挥之即去。玩火者自焚,玩公检法者吃牢饭,即使未成年人也是,何况已经成年?
对未成年人不但要厚爱,也要严管。在立法领域前有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继续下探、降低的呼吁,现有执法领域的诬告行为需要惩处。期望下半场对韩某某纠正其品行,惩处其罪责,即使雷声大雨点小,哪怕一份忏悔书或者一份相对不起诉决定也足矣。
官方通报链接:https://www.toutiao.com/a6873348856407556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