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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 谨防法治流量下的两种私货
来源:律胜律原创 | 作者:潘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8-02 | 2324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扫黑除恶案件中要强调执法为民,确保公平正义,需要防范两种夹带个人功利的私货。


 

  近日,内蒙古包头王永明涉黑案结束上半场,公检法办案单位均被作相应的更换和整顿。

 

    检察方面:2020727日,包头市青山区纪委监委公布消息,包头王永明涉黑案承办检察官李书耀已遭纪委监委机关立案调查。索贿传闻坐实?
  


    起因
据自媒体报2020711日,包头王永明涉黑案的庭审进入第8天,在当天的庭审中,作为公诉人之一的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检察院检察官李某耀,被辩护律师当庭举报索贿30万元。

 

 多名律师,在11日下午的庭审中,辩护人袭祥栋、王振江等律师当庭举报公诉人之一的检察官李某耀向被告人家属索贿30万元,并要求当庭播放索贿录音。审判长刚刚同意播放,但旁边的审判员赶紧提醒并阻止了他,导致录音没有被当庭播放。

 

   713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纪检监察工委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已对该事件介入调查。

 

 公安方面:2020716日,全国公安机关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试点工作部署电视电话召开,会议确定内蒙古包头市公安局作为试点单位




(截图来自公众号“民主与法制时报”文章)

 法院方面:2020727日,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发布消息,被告人王永明等十二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该院审判。 




 

 就审判实务而言,进入法院审判后再更改管辖的案例不是说没有,但只要不存在影响公正审判的重大问题,一般极少更改的,因为管辖问题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基本已该请示的请示、该协调的协调,几无异议。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突然改变管辖,大概率因为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侵人权、限制辩护等违法办案行为,严重影响案件公平公正的裁判不改变管辖无法确保个案公平正义,侵蚀、危害整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积极意义和正向影响。


   收集并保存包括但可能不限于以下的网络披露案件问题和办案乱象:

(一)部分涉案问题汇总

 (上图为网络公众号披露的部分违法表现)

(二)非法追缴律师代理辩护费问题

(上图为714日,包头公安机关派员于内蒙古省会呼和浩特夜闯律师留宿酒店房间,宣布送达追缴律师费通知函,注意该时间为律师前往省纪委监委递交控告检察官索贿材料后的当晚)


(上图为公安机关于律师住宿酒店房间送达的追缴律师费通知函)


   (三)检察机关涉嫌故意纵容部分民众有组织地聚集国家机关,非法示威,制造律民冲突假象的问题。

(上图为715日,部分民众聚集检察机关,非法示威)

(四)法院庭审阻碍辩护权行使,围攻、责骂出庭辩护人的问题。

(上图为711日,原审理法院法警围攻、责骂出庭辩护律师,阻扰辩护权行使)


(五)消息披露王永明患有三级高血压、糖尿病合并多并发症,之前做过肾移植手术,几个月前刚做了左腿高位截肢,现在还有心衰三级,生命垂危。20194月,王永明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分局刑拘,后因身患严重疾病,不具备羁押条件而取保候审。取保期间,虽经全力治疗,但其身体未能得到丝毫好转。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后,包头稀土高新区检察院在王永明的病情非但没有好转反而进一步恶化、也未发生任何违反取保规则的情形下,却一反常态决定逮捕王永明。



(以上两图反映王永明带病羁押,原文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t14-449HUE-0KuTE0yBT-w)

    
客观说,以上披露的部分问题其实不是问题,比如一审庭审地点设置在中级法院法庭、公诉人因故缺席庭前会议以及起诉书书写不规范问题,这些问题要么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要么与辩护权的行使没有关联,不妨碍辩护人依法辩护,履行职责。显然部分问题是可以通过细致一点、认真一点的工作,积极完善改进,避免多生枝蔓,以致拖累诉讼并授人以柄的。但不得不承认律师指出的很多问题确实有侵犯人权和限制辩护之嫌,比如女性被告人遭到法警殴打、公检法三家联席未审先决、回避申请拒绝答复、当庭宣读法律监督意见以及辱骂辩护人法盲问题,既显示司法工作人员履行职权时的滥权恣意又凸现其个人司法情感缺乏文明而理性的抑制。

 

 据报,王永明案简况为:201944日,当地警方将王永明等4人抓捕归案410日,包头市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永明等8人决定逮捕。侦查终结后,警方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13个罪名,对王永明等12人移送起诉。警方通报称,该组织主要通过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虚假诉讼等手段,在包头市范围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0181月由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为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依法有序,决策文件指出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有关政法机关分别自上而下,召开动员会、总结会等,并审时度势,统筹协调持续推进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巡查督导并推出一系列专项斗争政策文件和司法解释、意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累累。

 

 公安部2019128日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自20181月开始,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涉黑组织1292个、恶势力犯罪集团5593个,破获各类刑事案件79270起,缴获各种枪支851支,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产621亿元,全国刑事案件同比下降7.7%

 检察机关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各类涉黑涉恶犯罪4.4万余件13.2万余人,起诉2.5万余件15.9万余人,监督公安机关对涉黑涉恶案件立案1300余件2900余人,撤案110余件150余人,纠正漏捕8890余人,纠正遗漏同案犯7900余人,纠正移送起诉遗漏罪行1.1万余人。

 毫无疑问,伴随着云南孙小果案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众多涉黑恶案件的不断查办和清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充分确保社会安定局面不断强化,助力各地克服疫情影响保障复工复产有序进行,经济社会发展态势良好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交口称赞和衷心拥护

 


    不过
扫黑除恶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也传出了部分不和谐的声音,不仅存在于业界颇有微词的降低黑恶案件认定标准,拼凑充数的问题,比如河南罗山县张某某、闵某某等五名白发苍苍村民,为集体土地补偿事宜被认定为恶势力,以寻衅滋事罪判刑一案以及江苏邳州市八十岁夫妇陈某某、范某某涉恶势力被通告,公开征集案件线索等案,也突出表现在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障问题特别是保障律师依法辩护,介入扫黑除恶案件的问题,比如刑讯逼供、滥用查封扣押、限制和监听律师会见、上诉不开庭审理、公检法三家联席会议未审先决、拒绝公众旁听法庭审理、限制辩护律师庭审发言、违法追缴辩护律师费、随意辱骂斥责驱逐辩护律师等,甚至出现了恣意司法,动辄将提供民商事法律服务的律师视为涉黑恶案件的共同犯罪分子进行查办的案例(青海林小青案、安徽吕先三案)

 

虽说限于国情和文化传统影响等因素,在公检法一线干警中普遍对律师法治地位存在某种偏见,认为律师就是为利所动、不择手段,或巧言令色、矫情辞饰,官本位的优越感面对律师颐指气使,而生杀予夺在握又往往对律师意见不置可否,但这无法解释全部。在扫黑除恶案件中要强调执法为民,确保公平正义,需要防范两种夹带个人功利的私货。

 

其一,积极追求,利用专项斗争契机及其职位职务便利,通过职权谋取个人私利的行为。这种私货不但违反纪律,也违反法律涉嫌犯罪,是法律纪律明文禁止的。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就王永明涉黑案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两次召开党组会,指出检察官李书耀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行为严重损害司法公信,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形象,并提出明确工作要求,希望全区检察机关要切实以此为镜鉴,严格规范司法,依法严谨履职,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反对腐败,坚决清除检察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切实维护公平正义,切实维护法律统一、权威、尊严,切实维护司法公信。

同案,王永明家属还实名举报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和王永明共同借款给债务人孙某某的办案警官王某,却利用其办理王永明案件之机,要求王永明及其家属代借款人孙某某向王某偿还借款。如果举报属实,王某此举不但违反诉讼回避规定,也违反纪律规定和职业操守,完全符合纪律处分条件,如果不吝气力,还可以分析商榷其行为是否涉嫌构成强迫交易、滥用职权或受贿(索贿)罪。

 

相信不但包头王永明案存在以权谋私,违法违纪的问题,而且各地办理的涉黑恶案件也大概率或多或少存在类似问题,比例而已。

2018年至今,整个政法队伍按照党中央的部署和安排,上下一致、齐心协力地围绕着扫黑除恶任务目标,夜以继日、不辞劳苦地忘我战斗,涌现了包括但不限于牺牲在扫黑除恶一线的云南云龙警察吴春雄同志、南宁检察官易燕平同志、荆州沙市区法官杨军同志等众多英模,专项斗争取得了辉煌的战果和不俗战绩,赢取了广大人民群众交口称赞和衷心拥护。

夹带私货的那一小摄干警得扪心自问,你们面对广大夙兴夜寐,奋战在一线乃至已然牺牲的同志会否自愧形秽?到底是有多大的胆子,居然敢在党中央部署的天字一号政法斗争任务中夹带私货,火中取栗,你们也许应该进牢狱和里面的猛人切磋切磋。

 

 其二,置刑事政策原则和专项斗争要求不顾,故意违反刑事法律规定,为了业绩功效,不尊重事实,大干快干,随意给部分案件加扣黑恶大帽,凑数充量,邀功抢赏。

 

 党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明确指出,政法各机关要进一步明确政策法律界限,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调配合,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又要求政法各机关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对扫黑除恶案件的质量问题,最高院院长说,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杜绝人为拔高或者降格,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最高检张检察长要求,省级院对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统一把关、市级院对所有涉恶案件统一把关制度还要进一步落实,严格依照法定标准认定黑恶犯罪,坚决做到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

    但千叮嘱万叮嘱,上面的要求到了一线还是免不了部分走样了,比如安徽吕先三案件



 
       (以上两图来自公众号
辩与呼”文章《辩护律师起底吕先三案)


         
图示这个领导批示的,按照上海那一套给他搞到位的话是哪位领导批示的?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必须以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这不仅是政法工作人员办案基本原则,也是一般百姓群众众所周知的法律通识,不但适用于常态化的刑事诉讼案件中,按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相关文件和政策,也应当一以贯之适用在涉黑恶案件中。

什么的官员可以直接授意办案人员按照上海那一套给他搞到位有什么东西可以值得置国家法律和中央要求于不顾,而擅行土办法,为所欲为?如果查证属实,这不仅是安徽一方的问题,还把上海也扯进来了,这办案的套路就是学习上海的嘛,可把上海师傅也坑了。

不排除部分案件问题存在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认识分歧,那是行为人本身履职的技术水平问题,与职责操守无关,可以理解。但那种出于政治投机或职业赌博等不良目的而为之的行为,严重背离了党的的初心和使命,辜负了组织的信任和人民的期望,战斗为名,钻营为实,无视法治,践踏公平正义的行为,也是扫黑除恶法治流量下的一种私货,必须防范。


   人在做,天在看。该来的还是来了。

202078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动员会,研究部署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一次激浊扬清式的“延安整风”、铸魂扬威式的主题教育。会议确定5个市本级及4个县(市、区)的有关政法单位,2所监狱作为试点单位,于今年7月至10月开展试点工作在取得试点经验基础上,2021年起将自下而上一级一级逐级在全国政法系统铺开;到2022年一季度前,完成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任务。

会议指出,政法队伍作为执法之公器、司法之利器,队伍不纯、不公、不力,甚至发生违法乱纪问题,出现害群之马,影响恶劣、危害极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势必严重削弱政法机关的公信力,严重践踏社会公平正义底线,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近些年来,政法系统清除害群之马的力度逐年加大,但形势依然严峻。

 

会议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全面从严治警一刻不能放松。为此,要在政法系统开展教育整顿,来一场刮骨疗毒式的自我革命,坚持刀刃向内,彻底割除毒瘤,清除害群之马,确保政法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

        下半场,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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