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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猥亵儿童案二审裁判预估
来源:原创 | 作者:潘敏 | 发布时间: 2020-07-03 | 1908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一审裁判改判并减刑是符合目前法律规定的,但不意味是去容忍性侵未成年人行为,如何认定猥亵儿童“有其他恶劣情节”可交由两高作出司法解释。

6月17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某某有期徒刑5年后,被告代理律师陈某某6月18日发布声明表示,王某某已经明确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判决其无罪。

 

一.排除两种概率极低的裁判

其一,二审无罪。依其辩护人声明及相关报道,请求无罪裁判的依据是王某某没有猥亵行为更没有致被害人轻伤的危害结果(阴道撕裂伤),王某某只有“搂搂抱抱”的行为。

质疑一审上海鉴定机构作出的轻伤鉴定意见当然具有可行性,鉴定机构的资质资格问题本身就是鉴定意见合法性的重要评断依据,而被害人阴道破裂伤属于旧伤(个人自身行为比如激烈体育运动导致还是比如医学检查等意外事件导致?甚至可能存在案发早前,其他违法犯罪分子侵害导致?)还是新鲜伤这种问题也是常见涉性侵刑事案件的辩护路径,这是法官行使裁判权对证据决定是否采信的问题。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见过鉴定意见,也就此打住。

但即使王某某二审辩解被害人阴道破裂伤属于旧伤成立,但其自认“搂搂抱抱”的行为在本案环境下是足以成立猥亵儿童罪的。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在客观上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手段。“搂搂抱抱”属于猥亵儿童客观表现行为之一,其辩护人称王某某“嫖娼的主观故意性是有的,但他十六周岁以下的少女绝对不碰”,如果属实,这不印证了王某某实施“搂搂抱抱”行为是出自满足性欲的主观目的嘛,这在底限上构成了猥亵儿童。具体可以参考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公开的2016)陕0828刑初13号殷某某猥亵儿童罪一案

其二,二审裁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法院已释明“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其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上诉不加刑决定二审裁判不会加重王某某的刑罚,而被害人要求加刑途径有:1.请求一审检察机关提出在判决十日内提出抗诉,但一审检察机关公诉求刑4-5年已经顶格满足,抗诉不合情理;2、申诉,这是裁判生效后的救济途径,略。

有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在裁判时应当主动解释法律,灵活裁判,将“致被害人轻伤”的危害结果主动理解为“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情形,科处王某某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种意见很危险的。

关于法官主动解释法条的问题,本文认为应根据出罪和入罪的目的有所区别处理,当释明目的是入罪时,应当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作限缩解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即使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应当扩充解释,入罪判刑;相反,如果释明目的是出罪时,允许作有利于被告人的扩充解释,这是司法文明的要求,也是保障人权的需要。

二.可能出现的三种裁判

(一)如果上诉关于被害人阴道破裂伤属于旧伤,与王某某无关的辩解成立,这大概率仍然裁判王某某“为满足个人性欲或低级趣味刺激为目的,通过搂抱、抚摸、亲吻被害人XXX某胸腹、下身等私隐部位,侵害儿童”猥亵儿童罪名成立,去掉了一个致被害人轻伤的情节,可判1-2年有期徒刑。

(二)如果上诉关于被害人阴道破裂伤属于旧伤,与王某某无关的辩解不成立,裁判仍有两种可能:

1.二审认定事实和一审查明事实没有出入和差别,在法律适用上也不认为五年有期徒刑过重,则二审直接维持原判,在民声鼎沸的当下和最高层不断敲黑板、提重点,强调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突出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政策趋势下有高度可能性。

2.即使关于被害人阴道破裂伤属于旧伤,与王某某无关的辩解不成立,但在二审认定事实和一审查明事实基本相同的基础上,可能会认为一审裁判量刑不当,予以改判轻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百零九条(一)项规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情节一般的,基准刑为拘役六个月”、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猥亵儿童的,重处20%”(规则修改后,也规定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的,增加基准刑20%);和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依第一百一十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猥亵儿童的一般基准刑按照顶格确定为1年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简单叠加计算,猥亵儿童基准刑1年徒刑+轻伤基准刑2年=3年基准刑,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增加20%基准刑可达44个月(3年8个月)。

拒不认罪不属于法定的量刑情节,酌情从重也罢,假定给予10%加刑,加刑至46个月(3年10个月)。

一审合适的量刑期或许在4年有期徒刑左右,这5年顶格刑期不但在个案裁判上显得过重,而且关键是猥亵儿童罪五年以下刑期档的裁量空间给完全封了,如果再有类同的猥亵儿童,致人轻伤案件,但增加了诸如多次猥亵、使用管制刀具强制猥亵、导致被害人两处以上轻伤等量刑情节,如何体现同类案件轻其轻、重其重,作出罪刑相适应的裁判?

    对一审裁判改判并减刑是符合目前法律规定的,但不意味是去容忍性侵未成年人行为,如何认定猥亵儿童“有其他恶劣情节”可交由两高作出司法解释。